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4-10-19     【发布文号】深证上〔2014〕378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4〕378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创业板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新《创业板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原《上市规则》(深证上〔2012〕214号)、原《创业板上市规则》(深证上〔2012〕77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效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不适用创业板):

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条件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如下:

公司在终止上市期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重组购买资产所对应的经营实体业绩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的,以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最近相关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重组购买资产所对应的经营实体业绩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的,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前相关最近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应当符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最低股东人数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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